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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预收款要及时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 2016-11-17 14:01:01

来源: 南方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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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企作虚假纳税申报 被查处


按照《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佛地税函〔2015〕78号)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对佛山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2013- 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12月及2014年1-12月期间的预收销售不动产收入与当期申报纳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销售A地块地下停车场车位预收款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购房意向金”科目不作销售处理,期末没有如实归集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经多方收集证据,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28 .71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企业承认未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事实,并已全部补缴入库。

少列收入、虚假申报,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上述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售房预收款要及时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提醒房地产企业,应树立诚信纳税意识,按照规定把售房预收款记入开发产品销售科目,如实归集和反映应税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 liw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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