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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查封房产还敢收中介费? 业主拖延10万押金不还?

发布时间: 2016-06-15 10:14:15

来源: 佛山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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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约才发现房子早被法院封了,这不是坑人吗?”昨日,张女士谈起自己购买二手房的经历,仍然愤愤不平。中介公司拒绝就此事作出回应,只称还在和张女士协商。

张女士介绍,去年她通过佛山市立德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介绍,购买了南海万科四季花城涛竹轩一套二手房。2015年12月6日,张女士签订购房合同,随后向业主刘女士交付10万元押金,中介公司也收取了7500元中介费。

“签约后的十几天,业主和我商量说,首期先付一半50万,后来商量给30万。”张女士回忆道,幸亏在付钱前她到房管局查了房产信息,否则这几十万便有去无回,“当时查册才发现这房子在2015年12月4日被法院查封,就在我签约前两天。”

张女士告诉记者,业主刘女士由于个人资金问题,无法按时还贷,导致抵押的房屋被查封。鉴于房子无法正常交易,张女士要求业主退回10万元押金,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如此不负责任,没查清房子情况就卖给我,之后我还发现业主还在其他中介公司偷偷放盘卖这房子。”张女士说,持续几个月的协商并无结论,她随后向消委会投诉。

昨日,记者联系到中介公司的祝先生,他表示正在和张女士沟通,但对退款安排却拒绝作出进一步回应。业主刘女士则对记者表示,房子查封之事她此前并不知情,她曾向张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押金分三个月归还的建议,但张女士并不同意。

“房子是否有问题业主是最清楚的,如果解除了合同关系,对方又不还钱怎么办?”张女士无奈地说,若中介公司和业主一直持“冷处理”态度,她打算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投诉部谢茹娟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公司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当中介机构违反上述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时,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纠纷中,因立德诚房地产公司没有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造成张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纠纷经佛山市消委会多次调解,但卖方一再拖延退还押金,他们建议消费者尽快起诉,把卖方及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责任编辑: jie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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