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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须公示收费标准!顺德开展房地产乱象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个税法第七次大修中的第二次审议。对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综合征税、税收法定等方面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规定,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草案拟分两步实施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此次个税法大修,一方面要考虑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一定准备时间,同时又考虑尽早释放减税红利。
根据决定草案,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之所以提出分两步实施,就是为了让老百姓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
哪些所得应征税?将完全由人大确定
我国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一审稿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草案二审稿中又删除了现行个税法“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的11类应税所得拟简化为9类。
“不仅是应税所得的简化,该项的删除也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规定什么样的所得需要征税,未来这一权力将完全收归人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此外,针对减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草案二审稿中将此前直接授权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由国务院进行规定或批准。施正文认为,这一修改也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等政策的制定和发布部门的级别有所上升,也是一个进步。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采取
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草案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税法中明确,体现了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焦点A
起征点和一审稿相同
最高边际税率也不变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对此前热议的一审稿中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保持不变。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专家表示,一方面要看到此次个税法大修拟将“起征点”上调至每年6万元充分考虑了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另一方面应从此次个税改革的历史性意义角度理性看待“起征点”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此次税法修正的减税措施包含三方面: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从减税效应来看,标准越高则适用较高税率的高收入群体减税额越大;二是低税率适用的税率级距扩大,减税效应更有针对性;三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他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
“累进税率表中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纳税人高收入段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说,考虑到近些年来一直较高的基尼系数,决定草案维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体现了国家借助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决心。
尽管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规定不作修改;但同时也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焦点B
赡养老人支出新列入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法第七次大修最大的变化之一。
草案规定,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曾指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公布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在此次公开的草案二审稿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赡养老人支出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中,予以税前扣除。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把养老负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公平,还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现实中,有的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孝老敬老不够,增加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后,为人子女也多了一份不能推托的义务和责任。
焦点C
慈善捐赠额最高可抵30%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称,此前有意见指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等,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
对此,草案二审稿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焦点D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减免税需报人大备案
南都记者关注到,针对此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部分条款未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见和建议,草案二审稿做出回应和调整:将此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批准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比如,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称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也指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因而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现行的个税法规定了10项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和3项经批准可减征个税的情形。草案二审稿中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和“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和“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税情况”。
此外,针对上述两条,草案二审稿还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也进行了修订,将此前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焦点E
劳务报酬所得等
减免20%再征税
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6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月来,这一变化备受关注。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些群体来说个税未降反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施正文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曾指出,从草案内容来看,对于单一工薪收入的居民,由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和前三档税率级距的扩大,税负确实有所下降,但是对于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来说,实际上仍是提升的。“税率没变化,征税方式改变,实际上同样的收入适用的可能是更高档的税率”。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草案二审稿中还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责任编辑: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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