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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样解决?

发布时间: 2017-04-23 07:11:21

来源: 珠江商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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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珠江商报”,由楼盘网于2017-04-23 07:11:21整理提供】

唐某与刘某是夫妻,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其后夫妻俩有意出售此房屋。刘某私自与同事张某达成协议,以30万元将该房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张某,又私自与其朋友廖某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廖某,价额32万元,并且快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因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与唐某、刘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房屋买卖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经过登记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买房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唐某与廖某签订的合同经过房管局登记,所以廖某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和廖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唐某刘某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所以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意思是没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办理登记的义务;无法办理登记的,可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只不过,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廖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廖某享有,而张某可以向刘某主张合同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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